福建省全面完成县级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改革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发布时间:2016-04-11 17:35

为落实深化“三转”要求,进一步推进纪检体制改革,在中央纪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福建省纪委在先行调整县级纪委内部工作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摸底,结合县级纪委内设机构设置状况,于2015年底下发了《县级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改革指导意见》,对县级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规范设置和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16年3月31日,全省84个县(市、区)纪委已全面完成内设机构调整改革工作,人员同步调整到位,达到了“三个更加”的目标。

一是执纪力量更加充实。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前提下,通过整合、改设内设机构,把更多的机构和力量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全省县级纪委设置内设机构平均9.2个,执纪监督部门占内设机构总数的比例达到78.9%,执纪监督人员占机关总编制数的比例达到83.2%,县级纪委执纪监督力量得到全面增强。

二是机构设置更加规范。按照《县级纪委内设机构调整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县级纪委内设机构设置做到了名称统一、数量基本相同、上下左右基本一致。名称统一为办公室、组织和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第N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等,不再设置其他名称的内设机构;分为必设机构和选设机构两类,机构数在7个及以上的县级纪委必设7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和宣传部、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7个以下的必设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由同一个设区市纪委管辖的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设置基本相同,便于上下左右工作衔接沟通。

三是职责界定更加科学。各县(市、区)纪委对调整后每个内设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边界进行明确界定,规范职责内容,并由同级党委编办重新发文核定。未单独设置机构的职责,按照职能相关、业务相近的原则,科学合理归并到已设置的内设机构,其中政策研究职能归入办公室,申诉复查职能归入案件审理室。通过重新核定,有效避免部门职责交叉,做到各司其职。

下一步,福建省纪委将以县级纪委换届为契机,优化县级纪委班子结构,配齐配强人员,健全完善县级纪委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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