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 外出报告和请销假有关规定(试行)
来源:南安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1-09 21:00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职工管理,规范外出报告和请销假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市纪委监委机关(含市委巡察办)干部职工及编外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开发区)纪委(纪工委)书记,市直派驻纪检组干部。

二、外出报告

(一)报告事项:包括事由、去向、往返天数、同行人员等。

(二)报告办法:除了市纪委监委统一调派以外,因公外出离开泉州市1天以内的,可向本单位直接领导口头报告;因公外出离开泉州市1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的,应按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原则上应事先一事一报告,经常利用双休日探望异地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可每季度事先集中报告一次。

(三)报告程序:

1.委机关:副书记外出,由本人向书记报告;常委、委员外出,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内设机构负责人、科级纪检监察员、巡察办副主任、巡察专员因公外出2天以内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需3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的,经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各部门副职和其他干部因公外出2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领导审批;需3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的,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需5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3天及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2.乡镇(街道、开发区)纪委(纪工委):乡镇(街道、开发区)纪委(纪工委)书记因公外出2天以内的,按所在单位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报市纪委监委主管、分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审批;需3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的,经所在单位规定程序和市纪委监委主管、分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纪委(纪工委)副书记、委员按所在单位规定程序审批。

3.市直派驻纪检组:纪检组长和科级副组长因公外出2天以内的,经驻在单位同意后,报市纪委监委主管、分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的,经驻在单位和市纪委监委主管、分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派驻纪检组股级副组长和其他干部因公外出2天以内的,经组长同意后,由市纪委监委主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的,经组长和市纪委监委主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同意后,由市纪委监委分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审批;5天及以上或因私离开泉州市3天及以上的,经组长和市纪委监委主管、分管组织和宣传部的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

三、请假

(一)假期类别

1.事假。干部因私事请假,2天以内的,可先口头申请,并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超过2天的,应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

2.病假。干部因病请假,可先口头申请,并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按程序审批;超过5天的,需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

3.休假。干部年度休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假期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年度休假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4.探亲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干部探亲假类别、假期,依据有关政策核定,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5.婚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

6.丧假。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7.产假。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怀孕7个月以上的,如确实需要,可由本人书面申请产前假,按程序审批。

8.陪护假。如遇配偶产期、亲属伤病等情况,可请陪护假,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

(二)审批程序

参照公务外出报告审批程序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因公外出或请假的,需填写外出与请假审批表(表格见附件),经批准后,送组织和宣传部备案。

(二)遇特殊情况,外出或请假需延期的,按上述程序电话报告,并在事后及时补办延假手续。

(三)外出或请假期满,均应及时向组织和宣传部办理销假手续。

(四)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五)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休假日期间外出适用本规定。

【责任编辑:周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