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宪法宣传周”来了,带你“宪”学“宪”用!
来源:南安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5-12-04

2025年12月4日是

第十二个国家宪法日

12月1日至7日第八个“宪法宣传周”

2025年“宪法宣传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宪法深入人心

一、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的由来

国家宪法日: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定为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宣传周: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宪法宣传周”活动,2018年12月4日的“宪法宣传周”活动是中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

二、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宪法的作用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概括为:

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五、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六、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九、劳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十、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十一、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十二、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十三、婚姻、家庭等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一、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的由来

国家宪法日: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定为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宣传周: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开展2018年“宪法宣传周”活动,2018年12月4日的“宪法宣传周”活动是中国第一个“宪法宣传周”。

二、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三、宪法的作用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概括为:

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五、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六、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八、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九、劳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十、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十一、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十二、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十三、婚姻、家庭等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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